沈阳医学院领导干部请假报告管理规定
为严格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管理,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为学校现职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含参照实职干部管理的各类干部)。
第二条 请假报告是指干部因公或因私离沈、出国(出境)等外出,及特殊时期干部出入校园,需向学校党委请假报告。
第二章 请假报告程序
第三条 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下同)外出,一般需提前三天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次向行政主要领导、党委主要领导请假报告,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实行党政负责同志互签制度,机关、联合等非党政领导班子实行党组织书记审签制度。
第四条 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外出,一般需提前三天分别向本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请假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机关、联合等非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部门正职同意后,党组织书记审签制度。
第五条 科级干部外出,一般需提前三天向本单位(部门)分管副处级领导请假同意后,报本部门处级正职领导批准后,报各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请假报告要求
第六条 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原则上要错开学校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并妥善做好本单位(部门)及自身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调课安排。
第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党政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安排同时外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均须办理请假报告和备案手续,填写《请假报告备案审批表》。因节假日、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可以按照程序电话或微信请假报告,获得同意后先行外出,回沈后再补办签批手续。
第九条 领导干部外出按期返校视为自动销假。因故逾期或改变行程,应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相关程序提前申请。
第十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严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假报告、未获批准擅自外出、特殊时期未获批准擅自进出校园、无故逾期不归或因故逾期不提前申请等情况的领导干部,将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领导干部人事管理。领导干部外出,需同时以普通教职员工身份,严格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外出期间待遇,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严格领导干部出差报销管理。领导干部外出,涉及财务报销等,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需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邀请函等。
第十五条 组织3名及以上干部,集体外出参观学习、调研、实地考察等活动,需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由负责承办的部门报情况说明,进行集体请假,依次经行政主要领导、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陪同学校领导外出的,按照第二章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如遇学校封闭管理、承办重大事项、开展重要工作,以及不可预见的其他特殊情况等,按照学校实时管理规定,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医学院处级干部外出请假暂行规定》(沈医委发〔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