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发展党员考察制度、三级党校培训制度、三级预审制度、公示制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
第五条 规范发展党员材料,按照“应归尽归”原则,确保党员档案材料齐全,书写规范,归档及时。
第二章 入党启蒙教育
第六条 坚持抓早原则,加强入党启蒙教育,将入党启蒙教育作为新任教师入职培训和新生入学教育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工(学生)党支部要在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面向全体新生举办初级党校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学时,开展入党启蒙教育,着重引导学生积极入党,掌握发展党员程序和要求。未参加初级党校培训班者,不能参加中级和高级党校培训班。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重点说明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等。申请入党的时间,应是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日期。入党申请书应本人手写,签字并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谈话要形成记录,写明谈话时间、方式,简要概括谈话内容,重点写清谈话了解到有关情况,以及对申请人的总体看法。谈话记录需谈话人签字和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满六个月后,党支部方可召开支委会议(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事项。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严格把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入党动机端正,工作实绩突出,学习成绩良好,群众基础牢固的师生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着重做好高职称、高学历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工作。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其中,采取党员推优方式的,要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列为被推荐对象,要在全体党员中开展推荐工作,可以通过会议推荐、谈话推荐和联名推荐等方式,结合申请人现实表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群团组织推优的,工会组织主要推荐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基层群团组织推荐后,需报校级群团组织备案同意,并提供给党支部。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记录在案,呈报党委备案,党委应在报备后一个月内批复备案意见,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应在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备案批复情况。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时间以党支部研究通过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至少审阅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写实《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每季度至少写实一次,坚决杜绝平时无记录,发展前突击填写现象。写实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要及时将考察意见和结论反馈给本人。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形成记录台账和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应面向入党积极分子举办中级党校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个学时,还可以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思想汇报等培养教育材料转至新单位党组织。对于入校前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二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报学校党委备案并得到批复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防止只看科研、教学业绩,只看学习成绩、分数,防止简单地用答辩、投票等方式代替政治考察和政治评价。要重点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入党愿望迫切,入党动机端正,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良,群众基础坚实的师生员工。
第二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安排培养联系人指导和填写《组织发展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材料须由被函调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出具。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一年内有效。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面向发展对象举办高级党校培训班暨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合格,一年内有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接收新党员三级预审制。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部)、学校党委,在召开支部接收大会前,需严格执行三级预审,集体讨论决定。
党支部根据考察培养情况,就发展对象的政治素质、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优缺点、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形成综合意见,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书面意见,分别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组织发展档案》,并报分党委(党总支部)预审。
分党委(党总支部)应指派院系组织员会同党支部书记对发展对象档案材料逐一审核,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汇报,集体讨论决定发展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学校党委预审工作会议。
学校党委预审工作会议前,党委组织员应征求执法执纪部门意见,并会同各分党委(党总支部)组织员,就发展对象进行逐一审查,对政治标准不合格,或入党手续不完备,或入党程序不规范,或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培养时间不足等,采取“一票否决制”,不能提交党委预审。
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召开学校党委预审工作会议,预审决议机构由组织部长、各分党委(党总支部)书记组成,主要议题是:听取党委组织员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汇报,听取各分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关于本单位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通过预审人员名单,研究和决定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党委预审工作会议后,应立即书面下发预审意见,并按照预审工作会议决议,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九条 培养联系人应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其中,入党志愿应由党支部指派专人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至不足3人的,不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第三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召开会议时,党支部应指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组织发展档案》等,经分党委(党总支部)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或者由学校党委授权的分党委审批。党总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成立的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分党委(党总支部)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组织。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发展学生入党应当在学校党委审批前,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预备党员,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半年记录一次考察情况,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分党委(党总支部)审议和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前一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公示转正情况;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分党委(党总支部)审议;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二条 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在学校党委审批前,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审议。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离校,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或存在违规入党的预备党员,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组织发展档案》、《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申请书》以及思想汇报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部)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分党委(党总支部)副书记、院系组织员、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和思想政治辅导员负责具体工作,作为直接责任人,须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应指导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参加发展党员预审工作,并做好发展党员的建档、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上级发展党员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学校组织发展计划,各基层党组织本着力求精准、切实可行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级组织发展党员的年度计划。
发展优秀青年学生入党应当坚持按照发展比例和进度进行,注重控制发展节奏。同年级、同学制、不同专业的学生群体,要保持在相近的发展比例。同年级、不同学制的学生群体,要保持在相近的发展进度。党委组织部门要制定发展党员比例和进度实施意见,合理分配发展计划,有针对性地调节各单位发展数量,防止出现差距过大,导致在校生党员数量波动较大等情况。
第五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五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与《中国共产党基本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无缝链接,要及时更新和完善信息系统,并根据要求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按照要求配齐配强专(兼)职组织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
(一)会议记录: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预审会议记录、审批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二)工作记录: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推优”工作记录、初级和中级党校培训记录、公示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及转正记录等;
(三)其他材料:发展计划、教育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发展对象名册、培养联系人一览表、党员名册等。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