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24-07-26

沈阳医学院教职员工

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为切实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5]19号)和《沈阳医学院领导干部请假报告管理规定》(沈医委发[2022]4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学校以及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代理制人员等。仅非中共党员、且工人编制的人员除外。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留学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

第三条 登记备案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报备范围,学校组织部门对规定范围人员在本市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以下简称“证照”)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自愿放弃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裸官”配偶、子女的“绿卡”等。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六级普通管理岗位及以上干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沈阳市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能和权限,实行分类统计、集中管理,即组织人事部门分别统计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部门负责集中报备业务工作。

第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即时追加报备管理,在干部提任、职称(职务)晋升等工作后,由职能部门提供提任或晋升名单,由本人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报送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组织部门及时到公安机关追加干部信息、更新备案人员。

第八条 登记备案需本人提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基本信息,信息须准确无误,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因退休、调转、离职等原因需要解除登记备案的,按照沈阳市公安机关规定审批流程予以解除备案。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十条 实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为证照保管第一责任人,负责证照保管、借用工作。市管领导干部证照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学校本部在职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中的科级及以上干部(含科级岗位临时负责同志),证照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其他人员证照由人事处负责集中保管;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岗位科级干部(组织、人事、纪检、财务、设备、基建、药品采购等岗位),证照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在职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中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医院组织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其他人员证照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按照“应交尽交”原则,实行证照即时收缴制度,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证照收缴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人员证照收缴工作。新参加工作人员,应在入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照交接手续,将持有的证照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证照在一个月内有效期达到期满,或证照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或证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或证照损毁不能使用的,以及其他需要换发或者补发证照的情形,本人可以依据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证照。

第十三条 换发或补发证照,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学校党委印章及领导签字材料前往公安机关办理;非登记备案范围的,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或补发的证照,应在证照获批后10天内,将证照交由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证照使用应按如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因私证照审批表》,说明证照使用事由、申请类型和使用时间等事项,获得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出国(境)使用证照,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证照交回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证照借用后,因故未能在审批期限内完成使用的、需要延期的,须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履行审批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个人自行保管证照,对违规办理、持有、瞒报证照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证照管理工作,办理收缴登记、借用交接和保管工作。禁止使用一般办公柜存放证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配备专用保险柜。

第四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出国(境)审批管理。职工出国(境)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单》,依次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学校(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应为在公安机关预留印鉴的领导)。

第十九条 严格把握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除文件明确规定的可以出国的情形外,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职工出国(境)审批要作为考勤管理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基层单位应据实填报考勤信息,加强出国(境)期间联系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应严格审核考勤材料。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所到的国家、地区和日期等信息,不得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注),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瞒报持有证照、应交不交的,使用证照时谎报因私出国(境)事由及行程的,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回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公费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除国家有相关规定外,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照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照。

二十四 严格审批管理。按照中纪发[2004]26号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严格审批把关。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十五 严明管理责任。各二级单位和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逐级审批、证件保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或证照收缴登记不及时、保管不严格的,或对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沈阳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3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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